2018年3月23日,清遠市安監局、清遠市公安局及我局的工作人員對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就復工復產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檢查當天,連州市蓮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1.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任命書;
2.復工前,未對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
3.未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且未組織演練。
以上所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規定, 我局對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整改,處人民幣30000.00元(人民幣壹萬元整)罰款。
以此通告
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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